我朋友在部队的时候认识了现在的妻子,两人结婚后不久,他就转业到了地方上工作,当时获得了一笔转业费,大致包括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
现在他跟妻子在闹离婚,对于财产问题有不少争议。
请问律师,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转业费,离婚时是否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朱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有: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
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中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均分得出的数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转业干部补助费应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
军人婚前转业所得的转业干部补助费,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
军人婚后转业所得的转业干部补助费,其中安家补助费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应分段计算,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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