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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胡先生出差回家,不知道小区内正在进行水池改造工程,当时天色已晚看不清楚路,而且改造的地方又没有显著醒目的标识,一不小心踏入坑内摔了一跤,导致肋骨骨折。事后,胡先生认为这是由于小区物业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而物业却表示已提前在小区单元出口处贴出了施工告示,事故是由于胡先生自己大意疏忽造成的,因此拒绝赔偿相关的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对此,胡先生完全无法接受,他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律师分析认为,业主无意中进入水池维修道路导致摔伤骨折,对该小区进行水池改造的施工方应为义务主体。当晚小区未在施工区域开路灯或者其他照明工具,这对夜晚小区人员的通行带来了更大的危险性,因此对于胡先生所遭遇的事故,第一承担赔偿责任人应为实际施工方。其次,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承担改造工程的安全保障义务,实际履行时物业对施工方没有设置维护栏及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怠于履行职责,未及时指出及上报,则物业对该事故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胡先生应及时固定报警、接受治疗等材料,以证明事件的发生时间和地点以及受伤的事实,此外还可以就施工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记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材料,比如小区监控、其他业主、业委会、居委会的证明等,受伤后进行治疗的单据等可以证明因受伤所遭受的损失等材料予以保存。
【事由】
此前,居住在某小区的胡先生因公去外地出差。出差后第二天,小区物业在高层单元出门处贴出水池改造的告示,通知业主行走时需绕行(并未说明绕行路线)。3天后,胡先生回到小区时天色已晚,由于他并不知道小区正在进行水池改造,在经过水池维修道路口,一不小心摔了一跤,导致肋骨骨折。
据胡先生描述,事发时,进入水池的道路边只放置了一个塑料提示桶,这种桶平时一般是作为地面防滑提示用的。在桶上面贴了一张大小约A4纸的告示,字迹较小,在晚上如果不贴近仔细看,根本看不清告示内容,而且塑料桶是放在路边近绿化带而不是道路正中间(道路约2米宽)。当晚,小区并未在施工区域开路灯或者其他照明工具,在没有灯光的情况下,胡先生误以为路面并无特殊之处,加上回家心切,一脚踏入改造的坑内导致摔伤。
事后胡先生与物业沟通,希望能对此次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但物业以在小区单元出口处已贴出告示为由不予赔偿医药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此,胡先生表示将固定相关证据,向小区物业索赔。
【律师说法】
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瑶律师分析认为,从胡先生的描述看,在维修道路口并没有设置安全围护设施,也未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记,以致其踏入坑中摔伤。这里首先应分析设置安全维护设施的义务主体是谁?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该小区进行水池改造的施工方应为义务主体。居住小区的通行道路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水池维修路口周边没有设置围护栏及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这给该住宅小区通行人员或者他人带来安全隐患。作为实际施工方应该知道安全施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应该知道在其施工过程中给小区人员的出入和通行带来的不安全、不方便。而且根据胡先生所述,当晚小区未在施工区域开路灯或者其他照明工具,这对夜晚小区人员的通行带来了更大的危险性,在此情况下更应该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因此对于胡先生所遭遇的事故,第一承担赔偿责任人应为实际施工方。
崔瑶律师表示,对于小区物业的责任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实际履行时物业对施工方没有设置维护栏及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怠于履行职责,未及时指出及上报,则物业对此事故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崔瑶律师告诉记者,遇到胡先生这种情况,建议当时如有报警、接受治疗等材料,应当予以固定,以证明事件的发生时间和地点以及受伤的事实,此外还可以就施工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记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材料,比如小区监控、其他业主、业委会、居委会的证明等,受伤后进行治疗的单据等可以证明因受伤所遭受的损失等材料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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