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郑某某开设赌场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并追缴被告人郑某某的违法所得1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郑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霞浦县松城街道等地以牌九形式,陆续开设赌场20余天,按庄家赢钱抽赌资6%,庄家输钱抽赌资3%的比例抽取头钱,其中郑某某占赌场10%股份,赌场非法获利共计6万余元。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又陆续开设赌场,赌场断断续续开设20余天,赌场按照庄家赢钱抽取赌资4%,输钱抽取赌资2%的比例抽取头钱,累计获利达5千元。
法院认为,郑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且认罚,可予从轻处罚。综上,对郑某某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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