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对一起保险理赔案进行二审宣判,改判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额50万元。
2018年1月,吴女士通过网络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交费20年,基本保险金额50万元,涵盖包括恶性肿瘤在内的100种重大疾病。2019年6月,吴女士体检时发现甲状腺有结节,确诊为甲状腺癌,于当月进行了手术治疗。出院后,吴女士提出理赔。2019年8月,保险公司向吴女士邮寄了保险理赔决定通知书,以不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原来,在网上签订保险合同时,系统会询问投保人目前是否或曾经患有“肝囊肿、胆囊结石、胃炎、其他妊娠期疾病、甲状腺功能减退”。吴女士曾患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但她没有勾选前述选项,保险公司以此拒绝理赔。吴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驳回了吴女士的诉求,二审中查明,保险公司向吴女士邮寄的保险理赔决定通知书没有载明双方合同解除的内容,双方的保险合同并未解除,故吴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50万元的请求,二审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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