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挂机刷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23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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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挂机刷量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00万余元。

原告腾讯公司是微信平台的运营者,被告深圳微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时空公司),股东赵某某是“宝信”平台的经营者。

腾讯公司诉称,两被告利用其注册的“宝信”平台从事为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提供刷阅读量、粉丝量、评论量、点赞量、投票量等非法经营活动,严重破坏了微信公众平台的评价体系和健康的微信产品生态环境,损害了微信公众平台上其他运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微信公众平台的竞争利益,更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辩称其行为是受他人委托宣传,没有侵害原告利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微时空公司成立以来唯一的业务即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股东成立该公司的目的即实施侵权行为。法院裁量确定微时空公司应当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3745080元,并消除影响。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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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 挂机刷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2300余万元 2021-01-06 2 2021年01月0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