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谢钱钱
搭便车很常见,但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责任该如何划分?崇明男子徐明搭乘好友无偿提供的车辆出游时,因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将事故双方驾驶员及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2月24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据悉,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崇明法院首例“好意同乘”案。
搭便车遭车祸,家属将三方诉至法院
去年6月28日上午,黄勇驾车载着徐明、汤谦、沈鹏等六人沿江苏省启东市沿江公路行驶至道路交叉口向左转弯时,与杨杰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汤谦及其他三人受伤,而沈鹏、徐明却不幸死亡。
事发后,警方认定黄勇负事故主责,杨杰负事故次责,汤谦、徐明等人无责。经查,杨杰在事故发生期间,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
徐明家属认为,两驾驶员的过错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遂将黄勇、杨杰、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4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交强险及商业险以外的损失按照责任比例由黄勇、杨杰承担。
“好意同乘”?各执一词!
庭审现场,黄勇提交了一份新证据,是他垫付医疗费、车费及救护费等的票据。
而针对是否有无提前垫付费用,黄勇表示,自己已经垫付给徐明老婆20万元,其中5万是给其老婆的住院费用,其余15万元是由其老婆弟弟代写收条。“我不知道死者与其老婆已经离婚了。”对此,原告坚决表示反对,“我们认为10万元是用于原告出具刑事谅解书的费用,其余5万元是垫付金额。”
针对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保险公司表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剩余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但要求承担30%精神损害抚慰金,物损费、交通费、家属误工费不予认可,而代理费并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四:死亡赔偿金应当适用何种标准?原告是否存在物损?交通费、家属误工费是否应涵盖在丧葬费中?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被告黄勇的行为是否有“好意同乘”情节?对于是否存在“好意同乘”情节,双方激烈辩论。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我们认为乘车人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因为存在好意搭乘的情形。”黄勇的诉讼代理人表示。而原告则并不认同:“我方认为不构成“好意同乘”,是普通的情谊行为。”徐旭诉讼代理人表示,被告黄勇承担主要责任,有重大过失,不应当减轻其责任,死者作为乘坐人是无责任的。
法庭最后,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法院将在庭后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合议庭将在评议后作出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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