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曹赟娴
本报讯 为打响旗下巧克力品牌,某食品公司委托一家娱乐公司以综艺植入、直播等方式进行推广。谁料,综艺却一推再推,最后,食品公司向娱乐公司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未得到回应,食品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保证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已经解除,判决娱乐公司返还食品公司保证金52.8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去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服务协议》,委托被告以“带货综艺植入+带货短视频+两期直播”的形式为原告的巧克力品牌提供推广服务,并约定两期综艺的播出时间分别为同年4月25日和5月2日。当天,原告按约支付了52.8万元的保证金。
4月16日,被告提出,因不可控因素,两期节目需改期至4月30日和5月1日播出,原告表示同意。谁知到了4月29日,原告又被通知,本该于次日播出的节目还需再延后近2周才能播出,原告对此明确拒绝,并于5月6日向被告递交《解除合同通知》,要求解除《服务协议》、返还保证金。被告对此未予理会,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原告已按约预付保证金,被告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原告产品进行综艺植入。即便因第三方平台因素导致的延期,按约亦应控制在一周之内。然而在该合理期限内,被告不仅未履行义务,还表示仍需延期,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向被告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于2020年5月7日送达,《服务协议》即于当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被告在收到解约通知、明知合同已解除的情况下,应终止履行。至于其之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播出节目等行为,并未通知原告,亦未经原告同意或追认,不构成适约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的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据此,浦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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