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不现场看样就托人竞拍法拍房

发现“重大瑕疵”已无后悔药

本文字数:870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朱跃星

本报讯  竞拍法拍房前,未参与现场看样而直接委托他人参与竞拍,后对房子不满意,能否以法院未披露房子“已知重大瑕疵”为由撤回保证金?日前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名异议人(竞买人)的执行异议被依法驳回。

此前,本市某法院依法对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某处的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竞买人杨某在未参与实地看样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参与网上竞拍,并以797.4万元竞拍成功。

可随后杨某到上海看房,却声称发现了“法院未披露拍卖财产已知瑕疵”,认为法院侵害了其知情权,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拍卖,退还缴纳的保证金。

对于杨某的执行异议,法院认为,竞买人未在拍卖公告规定期限内支付剩余款项,已构成悔拍,于是告知杨某不予退还其缴纳的保证金63.14万元。

对于法院的裁定,杨某又提出书面异议。其理由是,执行法院未披露拍卖财产已知的重大瑕疵;执行法院发布的拍卖财产的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严重失实;执行法院隐瞒拍卖财产的重大瑕疵,误导竞买人知情权,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不予退还执行异议人缴纳的拍卖保证金,适用法律错误。

异议人认为,法院本次实施的网络司法拍卖中应如实披露拍卖财产已知瑕疵,是法定义务,而未予如实披露。因此请求依法撤销法院相应裁定书,并退还异议人的保证金。

法院受理异议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举行了听证,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撤销涉案裁定书并将异议人交纳的保证金63.14万元予以退回。

在听证会上,异议人确认其在竞买前已看过公告及须知,并清楚相关的注意事项。但其在竞买前未去实地看样,在未参与现场看样情况下直接参与了竞拍,应视为其对涉案房产实物现状予以确认,并应承担参与竞买的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法院对异议人在竞得涉案财产后向法院提出悔拍,请求将保证金63.14万元退回不应予以支持。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杨某的执行异议请求。

收到执行裁定书后,杨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海一中院裁定驳回了杨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异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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