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销售假冒“华为”内存条

男子获刑并被处罚金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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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陶韬  黄诗原

本报讯  生活中,我们喝的可乐、穿的衣服,使用的电器、购买的汽车……其商标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有些人却通过加贴标签的方式,假冒其他品牌牟利。昨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该案涉嫌假冒华为公司注册商标,被告人林某被判刑并处罚金。

林某是飞翼公司总经理,负责与达尔公司签订华为服务器等设备销售合同的项目。这个项目时间短、工期急,2019年1月,林某履行合同心切,他让公司员工用个人账户私自购买了800根三星品牌内存条并寄至其住所,擅自在内存条上加贴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产品标签,冒充华为品牌内存条。

上述贴标内存条被林某放入公司仓库后,大部分被用于与达尔公司合同服务器的组装。之后,该批服务器被配件公司转卖给天舟公司,并用于安装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

华为公司在例行访查过程中发现,天舟公司提供的服务器配件有点“蹊跷”。后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认定,其中646根内存条为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这正是之前由飞翼公司林某私自加贴标签的那批组装内存条。

2019年3月,华为公司报案称,上述产品内部零件非原装,系假冒产品,涉及金额较大,其认为涉嫌犯罪。同年4月,林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供述了部分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林某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尚未实际获得销售款,故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文中公司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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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 销售假冒“华为”内存条 2021-03-01 2 2021年03月0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