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李女士原本供职于某贸易公司,但由于她任职期间从事的期货投机业务导致公司亏了700余万元。尽管她引咎辞职,但公司还是将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120余万元。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该贸易公司诉称,李女士是公司聘请的总经理。任职期间,公司允许她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但明令禁止投机。2019年,李女士多次违反公司的指令,越权操作投机型期货,造成公司经济损失7131995元。事发后,公司要求李女士赔偿,李女士虽主动认错,申请辞职,表示同意接受公司的任何处置,但对于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
公司认为,李女士作为公司聘请的总经理,从事的期货投机业务行为违背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由此给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她对此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此,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李女士赔偿公司从事期货投机造成的2020年2月份损失128万余元。
而李女士则表示自己只是原总经理助理,已经从公司离职。她表示,她在公司工作10年,仅仅拿工资待遇,从2015年开始受公司指定开展涉案期货业务,盈亏均由公司承担,她作为公司的职员,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承担公司主张的损失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在签订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劳动合同时,应尽审慎注意义务,应对自己的签章行为负责。同时结合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言、李女士与公司股东之间的谈话内容等证据,可相互印证。
而李女士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其所称的工资待遇按一般员工发放的抗辩意见亦不能否定其总经理身份,据此,法院认定,李女士任总经理职务,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授权李女士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交易账户,李女士亦根据授权自2015年4月起操作涉案账户进行期货交易,投机就是其交易的一种方式。公司目前举证尚不足以证明其禁止采用投机方式从事期货交易。
而公司作为一家有期货交易从业经验的公司,对于期货交易行为模式、风险后果均是清楚的。在以往的交易中,李女士与公司各股东之间有沟通、汇报、征求等长期互动。由此可见,公司对于李女士操作期货交易业务的情况包括方式、结果等均是明知且认可的。
因此,虽然由李女士操作涉案账户在2020年2月的期货业务中发生了亏损,但公司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李女士在此操作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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