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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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入职时的个人基本情况表中填的是未婚,面试时也表示自己未婚,但当时我已经跟先生领了结婚证。
今年我查出怀孕,并在孕检时去公司办理病假手续。
而公司以我当初隐瞒婚育状况为由,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律师,公司的做法有法律依据么?
——宋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以欺诈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予以解除。
但是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婚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
如果仅仅是在婚育状况上作了隐瞒或者虚假陈述,的确属于不诚信行为,但尚不构成劳动法上的欺诈,公司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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