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
人社部等八部门22日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平台企业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应承担相应责任。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的痛点、难点问题,意见从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多方面补齐制度短板,并将所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7月22日新华社)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更多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新就业群体也大量涌现。2020年,仅共享经济提供服务人数就达8400万左右。但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多平台并不愿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只与后者建立劳务关系。
这就意味着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而不像劳动关系一样,是雇佣关系。平台通过这种方式来掩盖自己的雇主关系,不与劳动者签订雇佣合同,不承担为劳动者买社保、保障安全等种种责任。一旦劳动者在提供服务时,出现外卖餐食损坏、丢失等问题,或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结果不满意等问题时,企业会将责任转嫁给劳动者,而劳动者在配送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伤害责任等本在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也全部落到了劳动者身上。
因为新就业形态是新兴事物,监管相对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给平台企业以空子可钻,这也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有力保障,庞大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甚至成了平台的“廉价劳动力”及“压榨对象”。在对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问题上,一些平台企业成了法律奈何不了的“法外之徒”,“网约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则成了法律保护不了的“法外弱者”。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能处于监管盲区,此次意见从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多方面补齐制度短板。如《意见》明确,企业要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与合作企业依法承担各自的用工责任。这就弥补了监管空白,有利于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强力法治保障。
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不应被忽视,《意见》就是在为他们“正名”。希望《意见》能够得到有力执行,对此,相关部门应守土有责,如要督促平台企业履行好自身职责,对于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要提高违法成本,予以依法惩治。这样才能更好保护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平台企业也要自觉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善待劳动者,这样才能更好赋能生产力,才是企业发展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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