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丹丹
实践中,孩子的抚养费一般都是定期支付的,且往往需要持续许多年。在办理离婚案件时,笔者常常被问到这样一个问题: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么?
应该说,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这样的诉求才有可能得到支持。
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一直是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不得不面对的一道难题。
在离婚诉讼中,如何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能够有稳定的生活也是法官们首要解决的焦点问题。
实践中,孩子的抚养费一般都是定期支付的,且往往需要持续许多年。在办理离婚案件时,笔者常常被问到这样一个问题: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么?
应该说,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这样的诉求才有可能得到支持。
所谓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这些:
1.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十分重要,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法院也会尊重。但是,笔者要提醒两点:
首先,即便夫妻双方达成了一次性支付的协议,日后假如出现特殊情况,比如孩子生重病、抚养方出现重大经济变故等,孩子或抚养方还是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
其次,当夫妻一方还有其他刑事或民事案件未了结时,为避免夫妻双方利用司法判决规避他案的给付义务,法院可能对双方达成一致的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不予认可,而是要求定期支付。
2.一方系外国人或长期定居在国外,可以判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当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是外国人或已经在海外定居,抑或频繁出入境时,为便于抚养费的执行,保证未成年子女有稳定的生活、教育和医疗条件,法院一般会支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在这种情况下,有支付义务的一方“是否有能力支付”就没有“是否方便执行”重要了。
3.支付义务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法院一般会支持一次性支付。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有证据证明支付义务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其挥霍财产的可能性太大,很有可能导致未成年子女未来生活无从保障。这时,可以要求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如果有赌博、吸毒恶习的一方没有固定收入,也没有收入来源,该怎么办呢?别担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用其财产折抵抚养费。
4.一方长期不支付抚养费,子女嗣后起诉,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离婚协议性质上类似于合同,双方如果约定了抚养费和履行方式,而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可以视为对离婚协议的违约。
未成年子女基于这一原因提起支付抚养费的诉讼,法院有合理理由怀疑有支付义务的一方之后也难以准时足额支付。除非支付义务方做出合理解释,否则法院可以基于其违约行为判决一次性支付暂未支付的抚养费。
5.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身亡,赔偿义务人还需要支付抚养费。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夫妻离婚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如果未来孩子生活发生重大变化,原来约定的抚养费已不能保障孩子生活,那么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但是,现实中还可能遇到一些极其特殊的情况,比如,支付义务方已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之后又因为侵权损害而死亡,这种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可否要求侵权人支付抚养费呢?
对于这一问题,理论界是有所争议的。
笔者认为,当支付义务方受害身亡时,未成年子女对支付义务方的抚养费请求权当然丧失,转变为对侵权人的抚养费赔偿请求权。
这时,侵权人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抚养人”的角色。所以,既然法律没有免除被抚养人在一定条件下主张增加抚养费或另行支付抚养费的权利,那么也不该免除被抚养人向侵权人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即使支付义务方已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其发生非自然死亡后,未成年子女仍然可以向侵权人再次请求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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