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向“食品级”化妆品说拜拜

本文字数:989

□周志宏

今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对化妆品生产许可、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部门规章,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将儿童化妆品、眼部用化妆品作为重点产品,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特殊规定,要求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11月20日《南国早报》)

时下,随着人们健康理念的逐步增强,安全性能高的化妆品颇受爱美人士的欢迎。但从相关调查的情况来看,所谓“食品级”化妆品的支撑依据,源自添加了食品级天然原料,并主张不含防腐剂、香精色素等具有一定风险的物质。这类产品在宣传中多突出天然、有机、可食用、安全无毒等关键词,宣称适用于孕妇、敏感肌甚至儿童。

根据儿童皮肤特殊的生理特点,  《规定》明确了儿童化妆品定义,即“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对于孩子使用的产品,家长最为关注的自然要数安全性。因此,部分商家抓住了家长的这种心理,如果在生产时使用了某些可用于生产“食品”的原料,一些商家便借机称这样的化妆品为“食品级”化妆品,暗示家长,这样的化妆品给儿童使用更安全,“即使吃了都没风险”。对此,  《规定》首次提出,儿童化妆品不得宣称“食品级”“可食用”。同时,对其标签提出特殊要求:儿童化妆品应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而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该标志。此外,针对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误食、误用风险,要求化妆品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强制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新规实施在即,亟须向“食品级”化妆品说拜拜。常识告诉人们,食品就是食品,化妆品就是化妆品,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把化妆品描述成食品,这是鱼目混珠,是误导和诱骗消费者。将普通化妆品贴上“可食用”标签,目的大都是为了抬高价格、增加销量。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时,要多多留神,不要被商家的营销噱头所迷惑;相关部门应强化《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依照该《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强化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虚假宣传,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促进化妆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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