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孩子在学校卫生间摔倒,起因是地上铺的防滑垫之间有间隙,将他绊倒,正面摔在门口外的地面边缘。门外地面高于卫生间地面,且紧靠卫生间一侧垂直面未贴地砖,直接裸露着水泥,边缘锋利。孩子脸部被割伤,约有2厘米长的伤口,右侧鼻梁骨折。事故发生后,学校不管不问。请问我该如何追究学校责任? 杨女士
【解答】
杨女士,您好!据您所述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并且该法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您所述,您的孩子因学校卫生间地面所铺设的防滑垫之间有间隙,将孩子绊倒后摔在门口外的地面边缘,因门外地面高于卫生间地面,且紧靠卫生间一侧垂直面未贴地砖,直接裸露着水泥,边缘锋利,故造成孩子脸部被割伤,鼻梁骨折,故学校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护以及管理职责。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该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您可以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对孩子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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