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司在开发一款短剧本应用,通过该应用,用户可以参与剧本创作,需要的人可以购买剧本。这些短小的剧本数量很多,不可能每个都花几百元逐一登记版权。请问这些创作的内容在平台上是否自动具有了版权?用户在查看内容后未付费的情况下,盗用剧本内容去进行创作,我们是否可以进行侵权起诉? 叶先生
【解答】
叶先生,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况,依据《著作权法》 (2020修正)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同时,《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因此,创作的内容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在平台上是自动具有版权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其他平台用户在查看内容后未付费的情况下,盗用剧本内容去进行创作,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的情况下,你们是可以对其提起侵权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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