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老伯有二子一女,老人因为患病和手术花光了积蓄,要求子女承担一些医疗和生活费用。
赵老伯的小儿子由于长年和父亲不和,拒绝承担赡养费用,并且表示愿意因此放弃今后的继承权利。
请问律师,自愿放弃继承,能否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李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因此,赡养老人是一项法定义务,不能通过自愿放弃继承的方式来交换。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因此,事先单方承诺或者声明放弃继承,并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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