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向我借了一笔钱,当初约定年利息是8%,但是在借条上并未注明。
现在谢某不但不还钱,还不承认当初约定的利息。
请问律师,我能否要求他按照承诺的利息还钱? ——郑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因此,在借条上并未注明利息的情况下,你如果主张这笔借款是约定了利息的,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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