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法律思维与常识

本文字数:896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陈慧颖

办案需要法律思维与常识认知的结合,法律是从生活常识中抽象出来的,脱离了生活常识的法律适用只会是空中楼阁。但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如果拘泥于繁文缛节,常常会忽视常识,有些通过常识判断就能得出结果的案件,却被一些形式上的东西遮蔽而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我们举一个案件来说明:

张某是甲公司的区域经理,管理着区域里的六个门店。

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其下属一个门店的负责人通过虚构客户采购食用油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600多万元,直到该门店的负责人投案自首才发现,而甲公司与这个客户正常的月交易额只有10万元左右。

此事发生后,甲公司以张某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等理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则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甲公司支付赔偿金80多万元。虽然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张某的请求,但在这过程中引发的问题值得深思。

违法解除案件的审理,通常的法律逻辑是:证明张某的具体职责、证明张某对其职责是明知的、证明张某对于某项职责没有履行、证明张某不履行职责导致公司重大损失。

本案的审理思路也是围绕这个逻辑来进行的,并全部由用人单位来举证。用人单位举证中,每一个细节都会遭到张某的质疑,譬如职责只放在网上,没有书面形式给张某签字,职责中没有写张某要具体审查每笔业务的进出等等。

用人单位要在管理上没有任何瑕疵几乎不可能,事后挑刺是很容易的,从书面证据的角度似乎对用人单位不是很有利。

但从常识的角度,凡有正常管理经验的,对于张某作为甲公司的区域经理,在其管理的个位数门店中出现一个门店负责人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里,虚构客户采购侵占公司财产600多万元都没发现,这显然是严重失职。对于这么严重的异常,张某没有任何警觉,其实,张某只要和客户通一个电话就能发现,他却什么也没有做。在这个案件中,我们通过围绕常识的解释,弥补了法律逻辑的瑕疵,最终赢得了案件。

所以说,办案首先应当立足于常识,再通过法律进行论证,需要常识认知和法律思维的结合。

办案首先应当立足于常识,再通过法律进行论证,需要常识认知和法律思维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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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法律思维与常识 2022-09-19 2 2022年09月1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