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新法讯

上海拟出台更全面就业促进新规 维护传染病患者平等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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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限制岗位性别、女性离职生育重返职场遭拒、传染病确诊患者被区别对待等现象时有发生,让求职者无所适从。日前,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对《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草案》以专章对劳动者遭遇的就业歧视困境予以规范。

扩充就业岐视规制内容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艳春教授在接受本报《新法讯》采访时表示,2005年颁布的《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总体上较为简略,有必要废旧立新,结合时代发展要求出台更加全面的就业促进条例。诸如,旧规仅对就业歧视作简单规制,而新条例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充分规定,新增残疾人公平就业权益、传染病患者与病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等保障规定。此外,新增了对医学检测报告等信息查询的限制,避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行为。

华东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法律学院副院长洪冬英教授表示,国家和上海非常重视就业的促进和法律保障,此次修订更加强调“促进”以实现充分就业,包括取消或减少会造成失业的企业行为,如禁止就业岐视;以及积极开发或创造就业机会,如奖励企业雇佣,提供创业贷款等。达成女性就业平等与促进生育

智联招聘发布的《2022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61.2%的女性在求职中被问及婚育情况,远高于男性的32.3%。三孩政策背景下,女性遭遇就业性别歧视的问题不容忽视,部分女性甚至不敢在招聘环节表达真实生育意愿或做出违背本意的承诺,大大加重了女性的生育顾虑。

对此,曹艳春表示,为达到女性就业平等与促进生育的实际效果,《草案》“就业平等条款”应当同去年最新修正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生育假政策统筹考虑,进一步细化落实,明确“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比如鼓励用人单位出台男性休育儿假、陪产假的相关政策,提高男性生育假的休假率。用人单位不得歧视休延长产假、生育假的女性等。

洪冬英告诉记者,从立法理念而言,《草案》“就业平等条款”规定比之前的“女性就业权益”更为全面和规范,女性因生育带来的就业发展方面的限制需要全社会予以承担和保障。因此,需要尽快落实就业监察制度,鼓励全社会参与就业性别歧视调查和处理。此外,实践中建议有条件设立女性生育保障专项经费,可以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增加企业资金投入、吸收社会公益组织捐助等。此外,用人单位不仅针对女职工,也可以向本单位男职工开放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以此来保障女性有更充分的时间参与就业。

因患传染病被调岗违反劳动合同

疫情之下,部分确诊患者康复后面临的失业难、求职难问题已被相关政策禁止而有所好转,但由此也映射出了传染病患者求职难的问题,如确诊肺结核后被单位辞退等情况时有发生。对此,《草案》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面对隐性歧视,如把确诊传染病员工调离原有岗位,边缘化甚至孤立对待等,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曹艳春表示,工作岗位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直接相关,变更工作岗位意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变更其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拒绝岗位变动,向用人单位递交《拒绝调岗说明书》,并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履行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还是坚持,也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工会求助。

洪冬英表示,《草案》中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有规定外,传染病患者与病原携带者应该享有与其他人同等就业权益,用人单位有义务予以录用,并且在录用后给予和其他员工同等待遇。单位擅自把确诊员工调离原有岗位并对劳动者实施边缘化或孤立对待的,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政府应当配套相应的查处标准和措施,社会公益部门协助促进,用人单位明确其社会责任,要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见习记者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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