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十年前的小额贷款如今追讨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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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何先生10年前大学毕业时参加了一个培训机构组织的活动,由于要交培训费,机构工作人员就让何先生及其同学们通过网贷模式支付培训费。可没过多久培训机构就倒闭了,贷款的事几经波折也不了了之。然而10年后,何先生突然收到贷款机构的电话,对方要求他还贷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并声称如果不及时还钱就起诉何先生。

对此,何先生认为对方的诉求并不合理,但他该如何应对呢?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小额贷款机构向何先生催讨欠款的行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何先生可以以小额贷款机构主张还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作为其不归还贷款的抗辩理由。

【事由】

2013年,何先生大学快毕业的时候,院系组织了一个就业宣讲会,当时是通过校企联合的方式提高学生工作经验。组织方包括一个培训机构和小贷机构,并要求学生们通过贷款的方式向培训机构提供培训费,随后培训机构为学生们提供相关的培训,并通过给培训机构做项目的方式向贷款机构还钱。

何先生上课没多久,培训机构就倒闭了,校企联合培训一事也就无疾而终。对此,何先生表示,当时他们根本还没学到什么东西,也无法出去工作。贷款机构在2014年打过电话催促参与培训的学生还款,并引发了涉事大学生们的集体维权,在相关部门的介入下,贷款机构打过一两次电话后就没了后续。学生们也认为此事告一段落,没有再把贷款一事放在心上。

没想到,近日何先生突然又接到小贷公司的电话,对方称自己是公司委派的律师,说当时的1万元借款已经连本带息成25万元,并威胁何先生如果不还钱就会起诉至法院。

突然有人索要10年前的借贷,何先生该如何应对呢?

【律师说法】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同时,该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依据该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王丹律师表示,在何先生未提供其与贷款机构及培训机构所签订协议的具体内容的情况下,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予以分析,小额贷款机构向何先生催讨欠款的行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何先生可以以小额贷款机构主张还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作为其不归还贷款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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