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男同事有异装癖好,他在休闲时间喜欢穿裙子逛街和跳舞,单位得知后认定这位同事精神有问题,并以此为由准备和他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单位的做法合法吗?邢先生
【解答】
邢先生,您好!据您所述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且,该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尽管该同事在休闲时间喜欢穿裙子逛街和跳舞,但其并未在工作时间有此行为,亦未影响工作,而单位据此单方面认定其精神有问题是不妥的。因此,单位以此为由准备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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