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50岁,在公司任职有10余年。如今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再继续签订当前职位工作合同,如想继续在公司工作,要签其他岗位合同,并且工资组成也有很大的变化,等同于新员工入职的工资收入。请问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程先生
【解答】
程先生,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您可提出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非法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到期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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