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客服人员通过官方服务热线与我联系,在电话中与我达成一致,并且我按照其要求前往指定营业厅办理相关业务。但某公司后来反悔,单方面撕毁约定,称只是电话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不予认账,并称前期承诺是客服人员的工作失误,不予履行。所有通话均有电话录音,请问这种在电话中达成的约定是否存在法律效力,对方以客服工作失误以及未形成书面协议为由拒不履行承诺的理由是否成立? 沈先生
【解答】
沈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您与该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对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如果给您造成损失,您可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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