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前一段时间依据规章制度开除了一名员工,最近我们收到劳动仲裁的通知,该员工已经提出仲裁申请,但他并没有要求赔偿,其诉求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但是该员工所在的部门已经作了调整,他的职位已经不存在了。
请问律师,劳动仲裁是否会支持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彭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因此,劳动者的确有权利要求在遭到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对此,你们除了要举证证明自己依据规章制度开除他的合法性,还需要证明“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那么即便你们在仲裁中败诉,也只需要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无须让他复职继续在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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