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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宏光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的商铺中购买了一款明确标示为“二手”的GUCCI手提包,收货后马上联系商家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
而商家则表示,这款手提包已标示为“二手”,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
对此律师认为,二手商品并非一概不能适用“无理由退货”,能否退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今年3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则案例涉及网购二手商品的消费纠纷,法院支持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诉求。
【事由】
韩女士在网店中购买了一个二手的GUCCI手提包,在收到货后发现这款包容量很小,装不下多少东西,于是联系商家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
对此商家表示,这款手提包已标示为“二手”,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且自家网店主营二手商品,每件商品都可能存在瑕疵,相关介绍中已明确表示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据此,商家拒绝了韩女士退货的要求,她申请平台方介入,也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
对此,韩女士感到疑惑,二手包本来就没有原来的包装和相应的质保凭证,她在收到货后立即提出退货,并不会影响包的再次销售。难道网购的二手商品就一概不能“无理由退货”吗?
【律师说法】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七天无理由退货”是这样的规定的: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可见,通过网络销售的二手商品,并未明确被排除在“七天无理由退货”范围之外。
如果销售方认为根据特定二手商品的性质不宜退货的,应当“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确认”不能仅仅是通过单方告知的形式,必须能证明双方对此达成了明确的合意,消费者明确知晓并表示同意。
今年3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则案例涉及网购二手商品的消费纠纷。该案中法院审理认为,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罗列的四类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外,其他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应根据商品性质及消费者在购买时是否确认来判定。所购商品系二手包,适用无理由退货并不会造成商品价值的大幅度贬损或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该商品并不因其性质为“二手”而不宜适用无理由退货。
销售商家未举证说明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正当理由,亦未举证证明消费者在购买案涉商品时向其告知及确认“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条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商家退还商品价款,但退货运费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基于上述判决,韩女士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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