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的开发商持有部分产权车位对外出租,现在开发商单方面通知业主,对于这些车位,业主的第一辆车按照月租收费,第二辆车必须按照临时停车收费。请问开发商的做法是否合法合规?朱先生
【解答】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中予以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后,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因此,建设单位无权单方变更停车费用方案。
退一步来说,虽然法律法规对月租车、时租车的租赁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小区日常管理的实际情况看,结合月租车与时租车的特点,业主车辆长期停放在小区,停车的属性应当为月租车。
这些车辆不同于临时停放的访客车辆,建设单位将本质上属于月租停车的车辆按照临时停车收费,不符合小区业主停车的属性,也变相增加了业主停车费用,这一要求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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