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即将改选,我想要参与,却被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我认为这样的要求不合理,请问这样做是否有法律依据?侯先生
【解答】
对于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被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首先法律层面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决定增加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的规则,由筹备组或换届改选小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的情况下确定。
我们认为,筹备组和换届改选小组无权要求候选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因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行使物权中的成员权,实现业主共同权的体现,不得违法随意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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