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的议事规则中明确约定,“业主委员会全体辞职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应继续履行职责”。
现在业主委员会总共五名委员中有三位提出了辞职。请问还有两位留守委员能否继续签字履职?张先生
【解答】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但超过半数的,业主大会可以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应当启动提前换届改选程序,其中包括“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该小区目前在职的委员仅有两位,明显不足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半数,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原业主委员会不应再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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