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年初因为生病休了两个多月的病假。
请问律师,我年底前能否要求再休年假? ——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因此,如果你属于“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本年度就不能再休年假了。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