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通过别人的介绍接洽了一家公司,并且谈妥了薪资待遇等条件,拿到了正式的入职通知,也约定了入职时间。
随后,我向原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表示领导正在休假,需要等领导回来后再考虑是否批准。
请问律师,我的辞职是否需要公司批准?如果公司一直拖着不批准怎么办?——周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辞职的前提首先是“提前三十日”,其次是“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无须等待单位的批准。
你可以保留能证明辞职要求已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证据,并在满三十日后离职。
对于相关的交接手续,你可以书面提示公司与你办理,如果公司拖延不办,由此带来的后果你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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