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补上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缺口”

本文字数:849

□戴先任

年过六旬的李某某,因年龄偏大,没有工地愿意接纳他,为了维持家庭收入,他购买了8张居民身份证,供自己及工友打工时使用。买卖证件本是违法行为,但检察机关最终却决定不起诉。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符合情理法,体现了执法温度。而这起案件暴露出来的超龄劳动者就业与权益保障困境,更值得深思。

李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是因为超龄劳动者不好找工作,只好通过伪造身份信息蒙混过关,李某某持有假身份证件进入工地,买卖证件、欺骗用人单位,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而通过假身份证件换来的工作,一旦自己生病、受伤后,用人单位也不会管,工伤、医保没得报,最终权益受损的还是自己。

超龄劳动者面临的困境,一则因为他们年龄偏大,更容易在工作中受伤、生病,用人单位趋利避害,不认为他们为优质的劳动资源,更不愿招聘他们;二则用人单位也不能与他们形成正式的劳动关系,因为没有相应保障,用人单位怕招聘超龄劳动者承担更多用工风险,就更不愿招聘他们。而且多地要求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管理等,这些都给超龄劳动者就业带来困难。这也是导致出现超龄劳动者购买身份证件的重要原因。

另外,虽然也有一些用人单位会招聘超龄劳动者,但这些用人单位只是把超龄劳动者当成“廉价劳动力”使唤,却不愿承担起雇主应尽的责任。比如给超龄劳动者的薪酬很低,而工作却很累,一旦超龄劳动者生病、受伤,用人单位根本不管。不少超龄劳动者文化程度较低,维权意识不高,也给一些无良用人单位可乘之机。

要保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有必要进行顶层设计,针对超龄劳动者的养老、工伤、医保、劳动关系等方面,从国家层面制订出台统一的认定标准。同时,还有必要拓宽超龄劳动者再就业的渠道,帮助超龄劳动者更好就业。

超龄劳动者不能成了“黑户”,成了“二等劳动者”,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超期”。应对劳动者超龄化要“趋利避害”,要算好“民生账”与“经济账”。要补上“法律缺口”,强化法治保障,提供就业保障,给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予以更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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