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针对试用期应当细化录用条件

本文字数:791

用人单位针对试用期应当细化录用条件,对于一些有量化指标的岗位,可以把相应指标作为“录用条件”。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周蒋锋

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误以为,在试用期内双方都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即便是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是有条件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

由此可见,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实务判例也确实如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最终被判“违法解除”的案例非常多。

但是,“录用条件”常常造成实务操作的难点。

例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长期病假,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进行考核,但试用期已经临近结束,又无法延长怎么办。

对此问题,《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但是,江苏省以外地区并没有类似此处“试用期中止”的规定。

而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就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在试用期的认定标准可适当低于试用期届满后的认定标准。”并且,双方可以约定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

因此对于“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劳动者明确约定。

比如在北京地区,用人单位可以把试用期的出勤率作为“录用条件”进行约定,如果出勤率未达到标准,用人单位就可以根据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用人单位针对试用期应当细化录用条件,对于一些有量化指标的岗位,可以把相应指标作为“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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