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律师服务

法院对未成年人“限高”惹争议

律师:可以限制但不应公开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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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每有引人关注的社会事件、法律问题发生,律师往往能在第一时间给出提示、提供服务。我们为读者采集律师对这些身边事的法律解析,让您不用出家门就可享受“律师服务”。

据“极目新闻”报道,11月6日,陕西榆林佳县人民法院官微公布当地今年第八批限制高消费名单,名单中有两名未成年人引发关注,法院当晚将该名单推文删除。

律师指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未履行判决义务的未成年人限制高消费,但不应将被限高的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等信息公布于网络。

“限高”名单现未成年人

据佳县人民法院11月6日下午发布的《佳县人民法院2023年第八批限制高消费名单》,有两名王姓未成年人被列入其中。身份证号码显示,王某1在2007年出生,王某则在2009年出生,均未成年,两人户籍所在地一致。

记者查询发现,前述两名被限消的未成年人涉及一起借款纠纷案件。据孩子母亲陈女士提供的法院判决书显示,其丈夫王某某生前向亲戚借了钱,债主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女士及其子女作为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经法院审理,陈女士一家四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判令他们在继承遗产范围内,需要向债主偿还本息债务。

前述名单发布至网络后,因有未成年人相关信息引发热议,当天晚上,佳县法院微信公众号删除了该名单推文。

11月7日,佳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名单中的两名未成年人涉及一起债务纠纷案件。两人作为已经离世的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被债权人起诉后,因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判决后,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这才被“限高”。

法院政治部工作人员表示,在法律层面,可以对未成年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名单在法院公众号发布后,考虑到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因此删除了公告。

“限高”符合法律规定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未成年人承担执行义务之后,如果未成年人未能履行相应的义务,法院是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的,“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禁止将未成年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没有特殊区分。人民法院可以对未成年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不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不应公开未成年人信息

林小明进一步表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从法律位阶而言,《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显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因此,佳县人民法院可以将两名未成年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但不应将其姓名、照片等信息公布于网络,该法院采取删除等纠错措施也算亡羊补牢。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高于一切。”胡磊律师提醒说,法院在处理类似未成年人执行案件时,应将良法善治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力度。  

(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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