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收入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构成。
但最近几个月公司并未进行绩效考核,同时也没有发放绩效奖金。
我目前已经提出辞职,请问律师,我能否要求公司补发相应的绩效奖金?——冯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对于绩效奖金的发放,一般来说应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
绩效奖金作为劳动者收入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对此具有合理期待,用人单位应根据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及时发放。
对于月度绩效奖金,公司应当每月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考核周期期满后发放。
如果经考核结果不符合发放的条件,用人单位必须对此进行举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的规定,应当视为你已经符合发放绩效奖金的条件。
总之,如果公司不进行月度考核,并因此不按照约定发放月度绩效奖金,你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发放,而公司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就应补发相关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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