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结婚20多年,在此期间我的岳父岳母相继去世,他们去世前都是由我们夫妻养老送终的。但在老人去世后,妻子的哥哥和妹妹曾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和她打了官司,最后是通过法院判决解决的。
现在我和妻子打算离婚,对于她在父母去世时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我们有不同意见。妻子认为当初诉讼是她参与的,法院判决确认的也是她的遗产份额。
妻子继承的遗产,在离婚时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据此,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说明相应遗产仅归夫妻一方所有,否则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在当初继承和相关诉讼中,只有你妻子作为当事人参与,这是基于继承的相关法律,和她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