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去一家餐馆吃饭,当时已是下午接近2点,店内客人不多,有店员在用拖把拖地。
我在去取餐具时,没有留意地上有湿滑的地方,不慎摔倒导致骨折,为此动了手术。
我丈夫去跟餐馆交涉,餐馆只承认我在就餐过程中摔倒这一事实,但是不承认自己存在过错,也不承认地面湿滑。
对于我的摔伤,餐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你是自己不慎滑倒,没有其他直接侵权人,因此相关责任主要在你和餐馆之间分配。
对于事发情况,你需要通过报案记录、就医记录,调取餐馆内部的监控录像和获取店员以及其他顾客的证言来进行举证。
同时,餐馆作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主体,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也要对顾客进行必要的警示、提醒、说明和通知,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对可能产生的危险予以及时排查和消除,营造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
如果店员当时确实有拖地造成地面湿滑的情况,那么餐馆应当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而你自己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