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段时间应聘了一家公司,在经过笔试和面试后,对方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录用通知书》,明确了我的岗位、薪资以及报到时间,随后我辞去了原来的工作。但是,该公司又突然通知不再录用我。请问我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聘单位已经向你寄送了《录用通知书》,后来却拒绝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司需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至于赔偿数额,需要根据你原先工作和拟录用工作的工资、试用期限等情况来确定。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