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律师服务

“竞业协议”限制劳动者跳槽

律师:劳动者是否接触商业秘密由单位举证

李万祥

本文字数:1100

  据《经济日报》报道,近年来,竞业协议被滥用的情况屡见不鲜。一纸竞业协议,甚至变成限制劳动者跳槽的“软枷锁”。员工离职后,此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面对竞业限制纠纷,又当如何维权?近期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此予以了明确。

  未接触商业秘密不受限制

  “近年来竞业限制纠纷呈现主体范围扩大化的特点,实践中,有的保洁、保安、前台都要签竞业协议。”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炜衡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姚均昌注意到,有的竞业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动辄是劳动者年收入的好几倍,甚至达到上千万元。

  最高法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两种情形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作了说明:一方面,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另一方面,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

  在职期间也有竞业限制义务

  “经营主体的生存发展与劳动人才的竞争密切相关。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是避免恶性竞争。”陈宜芳介绍,最高法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坚持既保护用人单位竞争优势,又畅通人才自由流动的理念。

  最高法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明确,劳动者违反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这一判决有利于引导劳动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不得为了个人利益而牺牲用人单位利益,对于促进用人单位经营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陈宜芳表示,在职工作期间,用人单位通过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的就业和生存权,竞业限制人员基于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应承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对此,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与竞业限制人员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

  遇到竞业限制纠纷,本身并未接触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不用担心。“对于劳动者是否接触商业秘密,这是需要用人单位来举证的。根据司法解释,公司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姚均昌说,司法解释将进一步促进企业规范合法用工,更好保障劳动者权益,防止利用竞业限制侵害劳动者的就业权。(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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