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律师服务

再婚组成家庭 咨询继承问题

本文字数:276

  我的朋友黄某再婚时,自己有一个14岁的女儿,再婚妻子有一个8岁的儿子。这个再婚妻子和前夫所生的儿子,对于黄某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解答】

  《民法典》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谓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即在日常的共同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实际抚养关系,有照顾、帮助、依赖的客观事实,并相互视为家庭中不可缺少的一分子。

  一般来说,再婚时一方子女尚未成年,再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抚养至成年的,视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如果黄某和再婚妻子共同抚养这个继子至其成年,他就属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法对黄某的财产享有继承权。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律师服务 B03再婚组成家庭 咨询继承问题 2025-09-12 2 2025年09月1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