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哥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最近公司表示为了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将在公司内部设立“安全基金”,并在员工工资中每月扣除一部分作为安全基金,年终时统一核算,根据安全生产情况返还。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有法律依据?
【解答】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也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因此,公司重视安全生产、设立“安全基金”本身并无不当,但安全基金应由公司出资,不能直接或者变相要求劳动者出资,否则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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