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载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5年第5期
作者:赖早兴(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观点:定罪附随后果是因犯罪而附加于前罪犯刑罚以外的不利后果。从实然上看,定罪附随后果制度有惩罚前罪犯功能和预防前罪犯再犯罪的功能。但从应然的角度分析,定罪附随后果制度仅具有预防功能。因此,应当剔除报应观念,删除现行规定中具有惩罚属性的定罪附随后果,并要求司法者摒弃利用定罪附随后果惩罚被告人的思想。
在承认定罪附随后果制度预防功能的同时,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上对定罪附随后果加以限制,防止其不当影响前罪犯及其亲属的权益,确保其顺利回归社会。(朱非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