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律师服务

设辞职违约金 是否具有效力

本文字数:424

  我去年晋升为公司的部门主管,当时签订了一份岗位协议,其中约定如果我在两年的主管任期内辞职,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请问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效力?

  【解答】

  对于劳动合同设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有相应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则明确: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如果公司并未为你提供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单独设立离职违约金是无效的,你无须支付这一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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