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邀请我共同开办公司,但由于种种原因,我不希望成为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因此约定我的股份登记在贾某名下,分红由他转交给我。
为了保险起见,我想和他就此签订一份协议,并由其他股东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表示认可。
但我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允许这样做,请问律师,这样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韩先生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韩先生所提问题涉及的是实践中常见的“隐名股东”的效力及认定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韩先生可依据相关法律完善协议内容,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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