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辞职,是否合乎程序
因为和公司领导发生严重冲突,部门领导给我一周休假,说会开会研究对我的处罚措施,可能还要调动我的工作岗位。
于是我联系了一家原本就对我有意的公司,谈妥条件后,我写了一封电子邮件提出辞职,在一周休假期满后,我继续请了年假,随后回单位办理辞职手续。
可是公司说电子邮件不作数,要求我重新写一份书面辞职报告才考虑我的辞职问题。
请问律师,我用电子邮件辞职,分管领导也确认收到该邮件,这是否符合辞职的程序?
——韩先生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电子邮件辞职可视为书面通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未对电子邮件是否属于书面形式作出规定,但参考 《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因此,在 《劳动合同法》 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参考其它法律对“书面形式”的定义,我们认为电子邮件可以视为书面通知。
曾经调动岗位,是否就能解约
最近公司以我不符合岗位需要为由,对我的岗位进行了调动,由于待遇没有变化,我就在一份调职通知上签了字。
可是我后来得知,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公司调动一次岗位后,如果还是不符合要求就可以解除合同。我怀疑公司故意这样做,是为了找借口跟我提前解除合同。
请问律师,是否符合岗位要求是由公司一方说了算?
他们是不是应当出示相关考核结果?如果他们以此为由提前和我解约,我该怎么办?
——郑先生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郑先生作为合同期内的劳动者,其工作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并不是公司单方面说了算的,公司如认为他不符合岗位要求,必须出示相关考核结果。如果公司借此提前与其解除合同,他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
解约之前怀孕,合同续到何时
我和企业的几个领导有矛盾,本来今年2月我的合同就要到期,我知道他们已经决定不再和我续签劳动合同,而且此前他们已经调动了我的岗位。
问题是我现在检查出怀孕了,请问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是否我的合同应当延续?
如果需要延续的话,是否应续签新的合同,还是可以自动延续?
另外,此次合同应延续到什么时候,公司依法才能和我解除劳动合同?
——孟女士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按照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灭时终止。女职工在“三期”之间,如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受伤已有数月,能否申请工伤
我去年在工厂上班时把左手中指末节压伤了,后来公司给我放了1个月的假,并且照常支付我的工资。
现在我虽然经过几次治疗,但是手仍旧不能握拳,我听说哪怕很轻的伤也可以去鉴定是否属于工伤。请问律师,我现在去申请工伤还来得及么?
——宋先生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依据我国《劳动法》以及《工伤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之日起一年以内,如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也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因此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宋先生完全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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