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7年9月22日,在公司矿井采矿时被溅起的石子击伤左眼。因伤势不严重并未引起重视。随后两三天,左眼红肿且视觉不清晰,直到9月28日即事故发生后一周才入院治疗。请问我这种情况能认定为工伤吗?
吴先生
【解答】
吴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您是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入院治疗的,但只要您入院治疗的伤情,确实是9月22日在公司矿井履行采矿任务时受到的伤害,则应当认定为工伤。您所在的公司可以自您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您的公司未提出申请,您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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