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8日,我驾驶一辆途悦小型越野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遭遇暴雨,由于路面积水,车子被水淹了,致使发动机进水,产生了近20万元的维修费用。我为车子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当我依据保险条款第4条第(五)项的规定“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却拿出保险条款第7条第(十)项的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此为由拒赔。为此,我只能向法院起诉,请问法院会如何认定这存在争议的保险条款?
王先生
【解答】
王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现保险条款第4条与第7条的约定不明确,导致您与保险公司产生争议,应当作出有利于您而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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