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女友聂某均是离异,后经朋友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聂某先后两次到我务工地玩,在其返回老家时,聂某称我在外务工,黄金首饰放在身边不安全,提出帮我保管。之后,我的黄金首饰一直放在她那里。现在我们已经分手了,请问我是否可收回这些首饰? 罗先生
【解答】
罗先生,您好!通常情况下,男女双方建立恋爱关系,男方交付给女方的首饰会被视为赠予,当然不排除有您所说的情形,即“您是将首饰交予聂某保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据此,如果您主张首饰是给女友保管而并非赠与女友,您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仅仅凭借一句“已经
分手”并不能当然成为“保管首饰”的证据,
更不能以此理由主张收回首饰。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