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李某问我借了30000元,当时李某出具了借条给我,上面写明还款期限是2015年12月31日前。到期后,经我多次催款,李某均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之后她更换了手机号码,我再也联系不到她。我于2017年8月才起诉李某,法院会不会因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不受理我的起诉?
金先生
【解答】
金先生,您好!根据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合同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结合您的情况,李某向您借款,与您形成了借贷合同关系,李某在借条上明确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可以认定为履行期限最后一日即为2015年12月31日。
据此。您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不是从李某向您借款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三年。据此,您在2017年8月向法院起
诉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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