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女友共同生活了1年,原本打算结婚的,但由于性格不合最终还是分手了。
我们共同生活期间购置了很多东西,但在分手时对于如何分配产生了纠纷。
请问律师,对于同居分手时的财产分配问题,法律是否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顾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对于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争议,处理起来是比较棘手的。
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最高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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